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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4〕74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征集推介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创办小微型企业租金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辅导基地、高校创业孵化园、大学科技园区和产学研基地,充分利用各类基地(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微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与开发区、企业和高校合作,根据人口、孵化需求,引入市场化经营合作模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孵化服务”和“2014年,每个县(市)至少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要求,请各县(市)结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49号)相关要求和当地的实际,依据《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尽快实施。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7日
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技能,积累创业经验,促进其成功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实训基地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实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业实训基地的认定
第三条 创业实训基地主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训实践活动。创业实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提供相应的实训实践活动,将理论知识与现场实训相结合,培养创业人员的创业技能,促其参与创业实践,帮助创业人员正确选择起步项目。
(二)在创业人员选定创业项目后,帮助其了解创业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零距离”接触创业项目,体会创业感受,增强规避创业风险意识。
(三)根据创业人员的不同特点,立足于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系统地开展创业精神、创新思维、团队协作等能力教育,围绕机会识别、市场可行性、风险控制、生产设计与组织、制度创新等项目内容,提高创业人员的创业能力。
(四)为创业人员模拟创业过程。强化创业行为,在谈判、销售、领导和创造性思维、技术创新管理和新产品营销等进行全面培养,积累创业经验,提高创业人员的开业成功率和稳定性。
第四条 创业实训基地在我市各相关行业中选择确定,提出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申请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稳定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管理规范,照章纳税,规章制度健全;
(三)有相应的实训条件和指导实训的能力;
(四)承诺每年至少安排一期实训,每期不超过3个月。
第五条 提出创业实训基地申请的单位需向市、县(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三)提供上季度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财务报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其它与申请单位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创业实训项目、指导教师资质及设施设备情况;
(六)创业实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六条 申请创业实训基地的单位,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实地考查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对被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实训基地认定证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创业实训的实施
第七条 创业实训对象为准备在本市创业的人员。实训期限不超过3个月。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填写《石家庄市创业实训申请表》。
第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参加实训人员名单,为参加实训人员开具《石家庄市创业实训通知书》,到指定的创业实训基地报到,参加创业实训。
第九条 实训人员与实训基地签署《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协议书》。实训基地按规定为实训人员提供相应的实训实践活动,安排指导老师,按照创业实训方案落实创业实训计划。
第四章 创业实训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创业实训工作,对实训过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创业实训基地的年度任务执行情况,每半年对创业实训基地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创业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创业实训基地资格,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将承担的实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第五章 创业实训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实训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基地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创业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实训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审批表》、《石家庄市创业实训人员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创业实训基地按要求每半年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实训补贴,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账户。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
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根据《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49号)、《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依法经营,有一定规模,经确认可为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地以及相关创业服务,具有完备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并有一支经营管理队伍的实体。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创业。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创业实体提供经营场地。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创业实体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等免费服务及法律、会计、评估、营销、战略设计、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
(四)维护孵化创业实体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内容包括基地运营管理;基地监督管理;创业实体入驻、退出管理;资金补贴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为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变更
 
第八条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运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管理机构,具有6名以上创业指导专家队伍。
(二)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50户的创业空间(我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20户的创业空间),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相关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消防报告等。
(三)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投资主体、机构设置、综合服务、管理制度等。
(四)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创业指导专家情况。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市人社局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审核合格的授予“石家庄市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发放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运营或管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如遇城市规划拆迁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交地址变更申请,经市人社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定点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定点认定手续。
第三章 定点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标识明晰,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创业文化氛围和创业政策宣传栏板及政务公开栏板。
孵化基地显著位置具有基地简介和进入孵化基地企业的简介栏板。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为入驻创业实体无偿提供以下服务: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免费服务;
(二)提供会议室、培训室、安保、保洁等服务;
(三)跟踪了解入驻创业实体的经营情况;
(四)组织入驻实体进行创业交流、考察等活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专家指导等创业帮扶活动;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经营业务对外宣传活动;
(五)协助入驻创业实体解决其他有助于创业实体发展的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对创业实体的日常管理:
(一)创业孵化基地监督创业实体是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创业孵化基地监督创业实体是否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三)创业孵化基地应对创业实体建立考勤、档案等管理制度,将孵化基地的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纳入数据库管理;
(四)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排查基地内的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五)创业孵化基地应做好创业实体的年中、年度考核工作,填写《创业实体年度考核评估表》。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定期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创业孵化中心)上报基地的运行情况和帮扶计划、帮扶活动开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其它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须对入驻创业实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等信息建立档案库,配备专用档案室,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内容包括:创业实体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入驻协议,创业实体年中、年度考核评估表、纳税情况证明等相关的文件资料。创业实体须配合创业孵化基地完成相关信息、数据和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每半年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情况、为基地内的创业实体提供综合服务情况、孵化效果、示范功能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创业孵化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创业孵化基地应根据考核评估通知,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受理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并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创业实体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将审核通过的创业实体向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并将入驻情况及时反馈市人社局备案;
(二) 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配备具有一定资质的管理人员;
(三) 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政策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扶持创业政策;
(四) 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巡查或专项检查,做好补贴资金的初审工作;
(五) 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做好信息收集、报送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 受理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体的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出园、退园手续;
(八)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中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估;
(九)做好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及牌匾,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满一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
(二)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单位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三) 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 管理不到位或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被孵化创业实体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五) 基地内正常经营率低于80%的;
(六)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中)考核评估或年度(中)考核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七) 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孵化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八) 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创业孵化补贴资金的。
 
第五章 创业实体入驻管理
 
第二十条 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为两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延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初次创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孵化期满时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45岁);
(二)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创业实体申请人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第二十二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须提交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及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创业孵化中心受理创业项目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创业孵化中心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标准:1、创业项目申请人有强烈的创业愿望,遵纪守法,有一定经营和管理能力;2、创业计划书内容详实,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创业项目适合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要求;4、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安排入驻:1、创业项目申请人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创新性;2、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或创业基金;3、创业项目曾获得过各级创业模拟大赛名次;4、创业项目曾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具有推广使用价值。
(四)推荐入驻:通过审核的创业项目由创业孵化中心填写《石家庄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和《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推荐至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对创业申请人的初次创业、创业规划、创业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入驻前的复验,并由孵化基地协助创业实体在1个月内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签订《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办理入园手续,正式入驻。1个月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或经复验非初次创业的申请人,孵化基地将其退回创业孵化中心,创业孵化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推荐或取消推荐。
第二十三条 创业实体入驻期间,须及时足额向孵化基地缴纳水、电、暖等费用。
 
第六章 创业实体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业实体退出分为孵化期满退出、自愿申请退出、勒令退出、其它退出四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退出程序
(一)创业孵化基地上报《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创业孵化中心审批备案;
(二)创业孵化基地下达退出通知书;
(三)终止《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
(四)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创业实体孵化期满退出时,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1个月履行告知义务,并于协议到期前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退出的创业实体,应向创业孵化基地提交退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创业孵化基地受理其申请并报创业孵化中心审批备案后,于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孵化期内创业实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创业孵化中心可直接下发《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勒令其退出,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一)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被工商行政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因创业实体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创业实体进驻后,连续超过三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或协议期内连续缺勤15个工作日、累计缺勤30个工作日的;
(四)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项目不符的;
(五)擅自转租、未经批准更换创业实体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与申请人不符的;
(六)未能按时向管理部门上报相关资料或所报材料内容失实;
(七)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免费项目以外费用的;
(八)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九)存在严重违反协议内容达到勒令退出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因其它原因退出的按退出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创业实体在收到《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后的3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所属设施设备、清理场地。如逾期拒不退出的,创业孵化基地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创业实体退出的创业场地,由创业孵化中心按程序安排新申请的创业实体入驻。
 
第七章 资金补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贴标准按照石政办发〔2014〕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补贴申请及支付程序
(一)创业孵化基地在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请管理服务补贴、场地租赁补贴和水电费补贴。补贴每年申报两次,即当年6月10日-7月5日和11月10日-12月5日。经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创业孵化基地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市人社局。
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申请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水电费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石家庄市定点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2、《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
3、《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核表》、《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水电费补贴审核表》;
4、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创业实体经营状况、带动实现就业人数证明和接受孵化服务证明等。
5、创业孵化基地为进驻创业实体提供孵化服务的证明材料;
6、创业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
8、《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复印件,
9、年中、年度《创业孵化基地年度(中)考核评估表》;
(二)场地租赁补贴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创业实体实际租赁面积和租金标准进行测量和评估,参照测定的面积和评定的租金标准,按相关规定补贴。
(三)由于创业实体自身原因退出的,水、电费用不予补贴。申请水、电费补贴时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供每户创业实体用水、用电明细,经创业实体签字、结合创业孵化中心巡查记录确认无误后按相关规定补贴。水、电费补贴资金与管理服务补贴、场地租赁补贴资金一并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账户,由创业孵化基地将水、电费补贴支付给创业实体。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入驻实体生产经营状况与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相挂钩的约束机制。
(一)对超过10%的入驻实体不能正常经营的,暂停拨付基地相关补贴,给予其3个月的整顿恢复期,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给予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或服务不到位,经举报投诉并查实且未及时整改的,视情节按照不超过补贴总额的50%相应扣减管理服务补贴;
(三)空置创业场地的不予补贴;
(四)对涉嫌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转借、转租他人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孵化基地、入驻实体,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 日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征集推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的有关精神,大力开发利用创业项目,规范创业项目管理,积极搭建创业项目服务平台,全面优化我市创业环境,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自主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创业项目的征集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和管理工作,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业项目征集
 
第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有意提供创业项目的人员可携带创业项目相关资料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申报事宜。项目提供方应具有对该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或代理权。
第四条 征集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具有一定的就业容量;
(三)投入少,风险低,转化快,易操作,吸纳就业人员多的小型创业项目优先征集。
第五条 创业项目提供方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创业项目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创业项目的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专利证书、专利执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发明证书、发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撰写《创业项目推荐书》,主要内容有:
1.封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2.项目介绍:对申报的项目经营范围、市场定位、产品或服务特色、岗位设置及提供岗位数量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
3.市场分析:创业者对该项目的目标市场、市场需求、市场前景、未来市场的发展状况进行初步的预测。
4.项目运营:说明实施该项目具体的经营方式,包括连锁加盟、合作经营、合伙经营、专利技术或发明的转让、独立经营等;创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措施。
5.资金投入:对项目的启动、经营、生产等方面所需资金进行全面预测,为创业人员选择项目时提供参考。
6.投资回报:详细说明该项目的盈利形式及其它收入。
(三)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登记表》。
第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优先收录投资小、见效快、操作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对收录的创业项目进行统一登记备案。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通过初审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可行性,包括项目的市场前景、项目的运营思路、市场分析是否准确、人员配置是否合理、经营场所要求、项目实施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三)意见和建议;
(四)决定项目是否推介。评估结果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表》。
第八条 专家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录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创业项目库,并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入库审批表》;未通过审核的创业项目,审核结果反馈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第三章 创业项目库建立、维护及创业项目发布推介
 
第九条 收录创业项目库的项目将按照所属行业、项目经营方式、投资额度进行分类。
第十条 创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收录创业项目库的项目,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采取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为创业项目提供方与创业人员搭建交流平台,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介、招聘会、项目推介会、印发创业项目服务指南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创业项目,供创业人员选择。
 
第四章 创业项目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对参与项目审核、指导的专家给予每人每次500元的补贴。
创业指导专家申请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需提供《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表》、《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审批表》、《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审核专家花名册》,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指导专家。
第十三条 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提供方,按每个项目500元的标准给予开发征集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
创业项目提供方申请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项目的专利证书、发明证书、专利执有人或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入库审批表》、《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审批表》,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第五章 优秀创业项目奖励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对入选创业项目库且被创业者使用(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2000-5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提供方申请优秀创业项目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创业方身份证明、创办的企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及近三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奖励审批表》,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奖励资金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直接支付给本人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至本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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