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纣王的罪行,最具可信度的记载无疑来自《尚书》这部古代文献。由于《尚书》距商朝较近,记载的内容比后来的战国、汉朝和晋朝的资料更加可信。然而,即使在《尚书》中,关于商纣王的罪状也有不同的版本,其中《牧誓》较为可信,而《泰誓》的记载则显得不太可信。
《泰誓》对纣王的罪行有许多描述,除了“焚炙忠良,剖孕妇,剁贤人之心”等极其严酷的内容外,还提到纣王“狎侮五常”。然而,所谓的“五常”指的是仁、义、礼、智、信,这一概念源自儒家学说,而儒学体系直到汉代的董仲舒才有了系统的提出。因此,五常的观念与周武王的时代并不契合,周武王不太可能在《泰誓》中用这种说法。因此,书中的罪行描写很可能是后来的夸大或误解。
相比之下,《牧誓》中的记载则显得更为可信。根据《牧誓》的描述,周武王在出征商纣前进行动员,列举了纣王的四大罪行:“商王听信妇人之言、废弃祭祀、不关心亲族兄弟、并且任用罪犯”。这四条罪状是否成立呢?从甲骨文的记载来看,似乎并无确凿证据表明纣王确实犯了这些罪行,反而有可能是武王为战前的动员而有意夸大了纣王的罪恶。
首先,关于纣王听信妇人之言的罪行,实际上商朝时期妇女地位较高,尤其是在社会和政治事务中,许多历史资料表明,商朝的妇女拥有极高的社会地位。比如,妇好——商王武丁的妻子,不仅是军事指挥官,还担任过祭祀和占卜等重要职务。她曾带领1.3万兵力征讨羌人,这显示了商朝妇女在政治和军事上的重要性。至于周武王所提到的纣王“听信妇人之言”,无非是为了讽刺纣王对妇女的依赖,放大社会对商朝妇女地位的偏见。换句话说,周武王在这一点上的批评更像是为了符合周代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纣王的“罪行”可能被有意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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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昏弃祭祀”一事,历史上神权与王权的争斗由来已久。商朝从商契起便长期尊崇神明,并且神权的力量在商朝历史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到了商朝末期,纣王所在的商王朝,尤其是其父帝乙时期,曾通过“射天”来压制神权。甲骨文记载表明,帝乙时期,商王已逐步掌握了卜筮权力,摆脱了神职阶层的控制。因此,纣王在王权稳固后,很可能对祭祀活动不再过度依赖。周武王指责纣王“昏弃祭祀”显然是借机攻击,实际上这可能只是纣王权力斗争的一部分。
另外,关于“昏弃兄弟”之事,商朝的王位继承一直呈现出“兄终弟及”的传统,即兄长去世后,由弟弟继位。然而,商朝晚期尤其是纣王时期,逐渐开始实行“父死子继”的制度,这本质上是为了保证王权的稳定。纣王将王位传给儿子,也反映了这种王位传承模式的变革。至于纣王疏远庶兄如微子启等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人所代表的贵族集团与纣王有矛盾。在这一点上,周武王的指责显然忽视了权力斗争的复杂性。
最后,关于纣王“重用逃亡罪人”的行为,也可以从商朝的政治文化中找到一些解释。在商朝,许多地位较低的“小臣”实际上有机会通过努力获得重用。纣王重用这些没有复杂背景的“小臣”,恰恰体现了商朝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传统。而周武王的批评,显然是为了挑起周朝与商朝的阶级对立,抹黑纣王的政策。
总的来说,周武王指责纣王的四大罪行,放在周朝的标准下看似合理,但若放在商朝的背景下,这些指控便显得不成立。周武王的指控,更像是为战争正名、激励士气的手段,而历史的胜利者往往会对失败者加以贬低。可以说,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而商纣王的“罪状”多半是在战胜者的笔下被夸大甚至歪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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